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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鄂州市统计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756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9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9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附件2.

2022年度第七次人口普查项目自评表


                              单位名称:鄂州市统计局           填报日期:2023年05月11日

项目名称

第七次人口普查经费 

主管部门

鄂州市统计局

项目实施单位

鄂州市统计局 

项目类别

1、部门预算项目      2、省直专项     3、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 

项目属性

1、持续性项目        2、新增性项目  

项目类型

1、常年性项目        2、延续性项目       3、一次性项目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预算数(A)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执行率)

年度财政资金总额

56

56

100%

20

年度绩效目标1

8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得分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统计相关分析报告10分

≥4篇

46

10

统计培训场次10分

≥4场

6

10

开展课题研究5分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开展专题研究

已完成

5

普查资料汇编10分

汇编普查相关数据分析资料及课题研究资料

已完成

10

质量指标

数据质量10分

通过上级验收

通过验收

10

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普查数据影响15分

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数据参考

已完成

15

社会效益指标

普查结运用10分

普查结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已完成

1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5分

90%

98%

5

培训人员满意度(5分

90%

100%

5

总分

100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附件3.

2022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

                              单位名称: 鄂州市统计局             填报日期:2023年5月12日

单位名称

鄂州市统计局

基本支出总额

544.35

项目支出总额

66

预算执行情况(万元)

20分)

 

预算数(A)

执行数B)

执行率B/A)

得分

20*执行率)

部门整体支出总额

610.35

610.35

100%

20

年度目标:80分)

完成第七次人口普查各项工作

年度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初目标值(A

实际完成值(B

得分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统计相关分析报告10分

≥4篇

46

10

统计培训场次10分

≥4场

6

10

开展课题研究5分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开展专题研究

已完成

5

普查资料汇编10分

汇编普查相关数据分析资料及课题研究资料

已完成

10

质量指标

数据质量10分

通过上级验收

通过验收

10

效益指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普查数据影响15分

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数据参考

已完成

15

社会效益指标

普查结运用10分

普查结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已完成

1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群众满意度5分

≥90%

98%

5

培训人员满意度(5分

≥90%

100%

5

总分

100

偏差大或

目标未完成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及

结果应用方案

备注:

1.预算执行情况口径:预算数为调整后财政资金总额(包括上年结余结转),执行数为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实际支出数。

2.定量指标完成数汇总原则: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量指标计分原则:正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B/A),反向指标(即目标值为X,得分=权重*A/B),得分不得突破权重总额。定量指标先汇总完成数,再计算得分。

3.定性指标计分原则: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汇总时,以资金额度为权重,对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基于经济性和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满意度指标暂可不作为必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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