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知多少?

日期:2023-05-16

2023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01

民法典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02

民法典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宣传具体内容,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03

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民法典》包含从未出世胎儿享有的权利,到成年后经济活动中的一系列合同,再到婚姻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以及最后的死亡继承,一部法典,涵盖一生。

《民法典》也涵盖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合同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等,让每个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正常生活、生产。

接下来说到《民法典》当中的总则编、物权编和合同编,为大家解答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

总则编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日渐盛行。网络游戏账号、网络游戏装备等也在玩家的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下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备了财产属性。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编

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楼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 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有些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停车位,在小区的电梯、道路、外墙、健身设施等业主共有空间中安置广告牌,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因此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应当归业主共有。

如何才能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有些老年人为了感谢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自己的长期照顾,承诺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其居住。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居住权合同中需要尽可能地写明当事人和住宅的具体信息,以及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间,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才能将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合同编

小区的物业服务人都有哪些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2)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4)定期报告义务:(5)通知义务;(6)交接义务;(7)继续管理义务等。与此相应,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以民为本,循法而治。民法典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颁布实施,将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上竖起又一座法治丰碑。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5 鄂ICP备05017375号-1
主办:湖北省鄂州市统计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街道寿昌大道45号
邮政编码 :436000 电话:027-60830197 E-mail:ezstjj@ezhou.gov.cn
联系人:刘华良 联系电话:027-60830856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