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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统计局 日期:2020-03-27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人口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扎实做好第七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组织开展第七次全市人口普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情况,准确反映人口变化趋势性特征,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居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11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两员”选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工作,妥善解决选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三)落实普查经费。全市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市级和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普查中获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协作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强化协作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积极支持做好入户登记调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鄂州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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