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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统计局 日期:2020-12-01

各区统计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分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建议处分处理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通知精神,根据《鄂州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点》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意识,增强企业诚信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数据公信力,市统计局办公室制定了《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

2.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

3.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

 

                鄂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1125

 

鄂州市统计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建议处分处理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通知精神,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和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统计信用环境,切实提高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鄂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统计信用承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相对人包括调查单位和调查单位统计人员。调查单位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即“四上”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单位。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指前述调查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   统计信用承诺工作包括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和统计人员信用承诺书,在签订企业承诺书时,应同时签订统计人员承诺书。

第五条   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专业要求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

第六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统计信用承诺制度。凡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之前已纳入统计单位名录库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凡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之后新进规企业(含小进规)在正式入库后首次上报统计数据前,企业应当与区级统计机构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将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报市统计局有关专业科室。

第七条   区级统计机构积极向企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信用知识,与企业签订承诺书时,应告知企业法人和统计人员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应履行的统计法律和信用建设法定义务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第八条   区级统计机构建立统计信用承诺管理台账,及时归集企业和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做好登记、归档工作。每年1230日前将签订承诺书的企业一览表电子版(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签订时间)和统计人员一览表电子版(姓名、承诺人所在企业、身份证号码、签订时间)报市统计局法规科。

第九条   市统计局第二产业科、第三产业科、投资科加强对区级本专业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工作的监督,负责收集新进规企业(含小进规)《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第一产业科负责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信用承诺书的签订与收集。各专业科室收集的承诺书应及时报市统计局法规科备存。

  第十条   信用承诺书的应用。信用承诺书作为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一)区级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信用承诺书在本级信用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统计局负责新进规企业和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信用承诺书向“信用鄂州”“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二)多渠道向社会推介诚信守诺市场主体,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诚信守诺联合激励。

(三)凡没有签订统计信用承诺书的企业不得推荐为“统计诚信企业红名单”企业。

(四)违反信用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撤销推送到互联网平台的信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

 

统计局: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以及信用鄂州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企业作以下承诺:

一、依照《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提供(报送)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本企业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必要的人员、工作条件保障。

三、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以任何方式要求本企业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会为了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而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本承诺书将上传至“信用鄂州”“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七、如出现违法违诺情况,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诺责任。

八、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统计机构、企业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诺企业(盖章)

    

 

 

 

 

        

 

 

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

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信用鄂州建设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以下承诺:

一、依照《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报送)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坚决拒绝、抵制任何形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地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业务和法治培训。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六、本承诺书将上传至“信用鄂州”“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七、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各一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个人信用受损后果。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承诺人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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