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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鄂州调查队 日期:2015-01-26
       农民工是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特殊社会群体,由欠薪引起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已成为影响和谐的社会问题。为了解相关情况,鄂州调查队于2014年11月中旬对农民工的工资拖欠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基本情况
2014年工资拖欠情况。本次调查在鄂州市的鄂城区和华容区开展, 10名有工资拖欠情况的农民工参与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014年期间,偶尔被欠薪的农民工有8人,经常被欠薪的农民工有2人;6人工资被拖欠的时间在半年之内,4人为半年到一年之间,被拖欠工资额占全年应发工资总额的30%。
2013年工资拖欠情况。截至目前, 2013年期间10名调查对象被拖欠的工资已全部付清。据调查被拖欠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这两个行业均属于劳动密集型,劳动强度大、生活条件差,农民工挣的都是“血汗钱”,提及工资被拖欠农民工们都十分愤怒,而谈到工资被拖欠的原因,农民工们普遍反映包工头大部分是与自己长期合作的同乡,信誉较好,即使有工资被拖欠也不会跨年。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都是垫资施工,一旦有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分包的建筑队就极容易发生资金短缺从而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的蔡正喜为例,其2009年被同乡的建筑队雇佣于某政府工程的工地上施工,完工后因包工头没有按时收到工程款,拖欠了他4万元工资,整个工程中与其相同遭遇的还有40余人共计200余万元的欠薪至今尚未结清;二是近年房地产业不景气,合法资金来源缺口较大,但大部分包工头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都按工程进度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这些工资款的基本上都是借来的,部分甚至来源于民间高利贷,而房地产商与承建包工头的结算方式是在工程完工后将所建房屋抵作工程款,承建的包工头不仅承担了农民工工资的借贷风险,更承担了工程款的结算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承建包工头深陷债务泥潭后极容易发生跑路,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包工头胡民胜为例,其2012年承建的鄂州小庙社区至2014年才完工,由于2012年房地产业尚处鼎盛时期,承建时与开发商的合同签订了以房屋抵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前两年农民工工资都是借款按时结账,但2014年工程完工后,所建社区均价不升反降,今年年底农民工工资要发放,为缓解资金困局,其将手上工程款结算房屋以800元/平方米卖出,每平方米亏损近千元,即便如此其资金状况仍然十分艰难。
二、农民工被欠薪后维权的主要困难
调查中40%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工资被拖欠后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而即便知道向什么部门反映,也无一例外的选择了自发讨要这一措施进行维权,10名调查对象仅2名表示自发讨要,如果实在要不到就只好上访,只有1位农民工曾经在包工头跑路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自发维权的方式不仅简单粗暴,且收效甚微,农民工维权困难的障碍主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大部分农民工不知道向哪些部门寻求保护。按现有法律规定,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调查中绝大多数农民工分不清这些部门的职责;二是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被调查的民工无一知道这一时间,大部分欠薪时间都超过了60天,此时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进行驳回;三是维权成本过高。以建筑小工为例,其计时工资为120元/天,再加上路费住宿费等,本地讨薪一次所花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低为200元,要是跨省跨市的长时间讨薪更是无法估算,农民工孟方在分享他的维权经验时向调查员介绍,要想节约成本只能在下雨下雪不开工的时候要钱,既节约了时间成本又方便找到欠薪人。
三、农民工工资支取中存在的漏洞
对10名农民工的调查中,2014年工资支取方式6人为工程项目完成后结算,1人为年底一次性结算,仅3人为按月发放。对于工资发放的凭证,7人表示没有任何凭证,仅3人有银行记录作为凭证。而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则全部采用了口头约定,没有任何文字依据。
由此可见农民工工资支取中存在极大的漏洞:一是上工没合同,调查中70%的农民工都不签订合同,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劳动保障、工钱结算都由口头约定,与工头都是信用关系,一旦工头赖账,农民工对其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效力,即使构成了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也必须完整保存工资单或银行工资记录等,而农民工们显然很难做到这一点。二是工资结算发现金,调查中70%的农民工工资以现金结算,收到钱后也不向结算方签任何收款条,一旦发生工资是否发放的纠纷,农民工根本没有任何的凭证证明工头欠薪,工头也无法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三是工资结算时间违法,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并不清楚,不知道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工资即是侵权,反而对工资结算的期望值降到了年底一次性结算或者工程完工结算,不仅提高了工资被恶意拖欠的风险,更是助长了工资拖欠发放的风气。
四、建议
每到年关,农民工上访讨要工资的现象总是十分严重,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应坚持标本兼治,从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普法力度、强化守法意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提高法律意识。目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究其根源,均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特别是农民工一般来自农村,文化水平较低,不学法、不懂法,就无法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浑然不知。而部分用人单位不计算违法成本,只计算拖欠收益,不仅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二)强化政府先导,加强法律援助。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法律援助热线。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实行中标企业负总责。针对建筑市场上的层层转包、乱挂乱靠等问题,要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用工前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制度,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中标企业负总责制度,加强中标企业责任意识,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均由中标企业负总责,为农民工筑好工资发放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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