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市统计局 | 发布时间: | 2015年09月09日 | 数据来源: | 本网站 |
鄂州市统计局
鄂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全市各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鄂州市统计局和鄂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7967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720个,增长27.5%;产业活动单位9825个,增加2206个,增长29.0%;个体经营户58697个,增加9140个,增长18.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3767个,第二和第三产业分别占6.5%和93.5%(详见表1-1)。
表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7967 |
100.0 |
企业法人 |
5593 |
70.2 |
机关、事业法人 |
1130 |
14.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1244 |
15.6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9825 |
100.0 |
第二产业 |
2108 |
21.5 |
第三产业 |
7717 |
78.5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3767 |
100.0 |
第二产业 |
892 |
6.5 |
第三产业 |
12875 |
93.5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41个,占21.9%;制造业1509个,占18.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35个,占15.5%。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611个,占62.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405个,占10.2%;住宿和餐饮业1386个,占10.1%(详见表1-2)。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合 计 |
7967 |
13767 |
采矿业 |
80 |
2 |
制造业 |
1509 |
75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8 |
-- |
建筑业 |
357 |
136 |
批发和零售业 |
1741 |
8611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50 |
786 |
住宿和餐饮业 |
94 |
1386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86 |
192 |
金融业 |
30 |
-- |
房地产业 |
508 |
4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62 |
189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10 |
57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87 |
3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46 |
1405 |
教育 |
410 |
61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05 |
3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82 |
8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235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47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1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5593个,比2008年末增加1426个,增长34.2%。其中,内资企业5548个,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5个,占0.3%;外商投资企业30个,占0.5%。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6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私营企业3889个,占69.5%(详见表1-3)。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
|
合 计 |
5593 |
内资企业 |
5548 |
国有企业 |
64 |
集体企业 |
64 |
股份合作企业 |
16 |
联营企业 |
15 |
有限责任公司 |
555 |
股份有限公司 |
85 |
私营企业 |
3889 |
其他企业 |
86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5 |
外商投资企业 |
30 |
2013年末,全市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居前三位的地区依次是:鄂城区1931个,占全市法人单位24.2%;华容区1545个,占19.4%;凤凰街道办事处1480个,占18.6%。全市第二、三产业有证个体经营户数居前三位的地区依次是古楼街道办事处3064个,占全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2.3%;华容区2717个,占19.7%;鄂城区2623个,占19.1%(详见表1-4)。
表1-4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有证个体经营户 |
||||||
地区 |
法人单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数量(个) |
三普比重(%) |
二普比重(%) |
数量(户) |
三普比重(%) |
二普比重(%) |
|
合计 |
7967 |
100.0 |
100.0 |
13767 |
100.0 |
100.0 |
鄂城区 |
1931 |
24.2 |
21.9 |
2623 |
19.1 |
19.5 |
华容区 |
1545 |
19.4 |
14.1 |
2717 |
19.7 |
15.1 |
梁子湖区 |
1035 |
13.0 |
11.6 |
1820 |
13.2 |
14.3 |
葛店开发区 |
368 |
4.6 |
10.0 |
133 |
1.0 |
7.2 |
鄂州开发区 |
338 |
4.2 |
4.6 |
437 |
3.2 |
3.0 |
凤凰街道办事处 |
1480 |
18.6 |
20.9 |
2164 |
15.7 |
10.0 |
古楼街道办事处 |
800 |
10.0 |
8.9 |
3064 |
22.3 |
25.8 |
西山街道办事处 |
470 |
5.9 |
8.1 |
809 |
5.9 |
5.2 |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3522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37332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91540人,占34.74%;建筑业48069人,占18.24%;批发和零售业23711人,占9.0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379人,占54.6%;住宿和餐饮业5981人,占16.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73人,占10.6%(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合 计 |
263522 |
37332 |
|
采矿业 |
9264 |
6 |
|
制造业 |
91540 |
2901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559 |
-- |
|
建筑业 |
48069 |
470 |
|
批发和零售业 |
23711 |
20379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8014 |
1418 |
|
住宿和餐饮业 |
3335 |
5981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790 |
445 |
|
金融业 |
5579 |
-- |
|
房地产业 |
7915 |
135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316 |
526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981 |
237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532 |
7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660 |
3973 |
|
教育 |
12827 |
331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879 |
114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831 |
368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9181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39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1人。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297.46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5.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4.5%。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33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零售业169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0.2%;工业1576个,占28.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66个,占8.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2037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6.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6580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0.9%;批发零售业15575人,占7.3%;建筑业15424人,占7.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21.36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7.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30.43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7.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6.58亿元,占12.1%;房地产开发经营72.95亿元,占5.6%(详见表1-6)。
表1-6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
合 计 |
5335 |
120371 |
621.36 |
工业 |
1576 |
65801 |
230.43 |
建筑业 |
330 |
15424 |
22.08 |
交通运输业 |
204 |
4190 |
12.15 |
仓储业 |
19 |
330 |
7.27 |
邮政业 |
10 |
217 |
0.87 |
信息传输业 |
27 |
198 |
2.28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4 |
290 |
1.98 |
批发业 |
1234 |
11850 |
51.85 |
零售业 |
457 |
3725 |
25.76 |
住宿业 |
33 |
948 |
4.48 |
餐饮业 |
48 |
1454 |
4.22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10 |
3144 |
72.95 |
物业管理 |
172 |
2418 |
1.83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66 |
6793 |
156.58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474 |
3347 |
25.88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1个,从业人员242人,资产总计0.75亿元。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7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54%;新材料产业28个,占0.5%。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4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90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0.9%;新材料产业2134人,占1.0%。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0.2%,比2008年末提高了3.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2%,下降了2.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5.6%,下降了0.65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3.1%,提高了3.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9%,下降了3.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0%,提高了0.5个百分点。
在全市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4.8%,比2008年末下降了9.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5.2%,提高了9.4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分别为57.84%和42.16%。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5%,比2008年末下降了1.9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5%,提高了1.95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三产业分别占9.0%和91.0%。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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