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农普办,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各项经费保障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5〕61号)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农普办、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16〕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经费保障工作
此次农业普查对象涉及全省所有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村和乡镇;普查内容涵盖“三农”工作的方方面面;普查手段广泛采用手持智能终端(PDA)、遥感和互联网技术采集和处理各阶段数据。因此,这次农业普查覆盖范围广、对象多、任务重、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必须有足额的经费作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做好普查经费的总预算和相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为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市、区)2016年落实下拨的普查经费应不低于全部普查预算经费的70%。
二、认真抓好农业普查关键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农业普查工作需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普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对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简称“两员”,下同)劳动报酬、普查设备购置等重点环节经费需求,切实筹措落实到位。
(一)确保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各市(州)、县(市、区)要足额安排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各环节所需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印刷费、交通工具租用费、试点费、普查业务培训费(包括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普查小区划分、电子地图绘制、“两员”业务、入户清查摸底、入户登记、手持智能采集终端使用技术、遥感测量使用技术、数据处理、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数据质量抽查、资料开发应用培训),以及数据处理工作、资料编印、研究开发等必要的基础性工作经费,确保普查组织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确保普查设备配置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和处理数据,是这次农业普查的一个显著特点。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这次普查信息化特点,结合可延用设备数量,认真测算此次普查所需设备的数量和经费总额,包括智能手持采集终端(PDA)、服务器、存储设备及遥感航测设备(上级农普办确定需要开展遥感测量工作的地区),在同级普查经费预算中予以保障。其中:PDA设备各地可按照150-200户调查对象/台、1500元/台左右的标准进行测算。按此标准测算,全省约需6万台左右,其中:国家配备下发我省PDA设备数量约1.5万台(具体各地配发数量可参照第三次经济普查省级配发数量),此项购置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不足部分需要各地进行补充配备。各地对新购置的普查设备,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
(三)确保“两员”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
“两员”的劳动报酬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到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关系到普查成败。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两员”工作积极性。聘用的“两员”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列入本级2016年和2017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根据普查工作方案,“两员”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或有关标准。
三、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切实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统筹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省农普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办组,对普查经费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普查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作为各地农业普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评。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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