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统计局、葛店开发区经发局、长港办事处统计科、各街道办事处统计站、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鄂州市《统计执法公示制》、《统计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统计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统计行政执法个案负责制》、《统计执法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监督。
附:有关制度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执法人员公正、及时,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鄂州市统计行政执法主体应为市统计局,局长:汪道泉。
第三条 鄂州市统计局统计法规检查与调研科行使统计行政执法职权,科长:许晶桥。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行为法律法规。
三、《宪法》、《民法》等相关规范行政行为法律法规。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的职责 :
一、受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和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四、对下级统计管理部门履行统计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下列违反统计管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分: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统计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八条 统计行政行为程序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也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具体操作过程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统计局关于执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罚款规定的试行办法》: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比例予以罚款:
(1)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20%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30%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4)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40%的,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40%以上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罚款:
(1)拒报统j计资料,经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补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2)拒报统计资料,影响各级报表汇总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罚款:
(1)迟报两次,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迟报三次,对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八于元以下罚款。
(3)迟报四次以上,对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自行制发统计报表行为的罚款:
(1)未经统计部门备案、在本部门直属系统内制发统计报表,经指正能认识错误并主动纠正的,对单位处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不主动纠正,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经统计部门审批、在本部门直属系统外制发统计报表,经指正能认识错误并主动纠正的,对单位处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主动纠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擅自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罚款:
(1)未经统计部门核准、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发布统计资料的,对发布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经统计部门核准、利用本系统或行业统计数字开展企业、经济和社会评估活动并公开向社会发布的,对评估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阻挠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妨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罚款:
(1)阻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或妨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个体丁商户和私营介业违反《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二)、(五)、(六)项所列行为的罚款,应根据企业和工商户规模大小及违法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统计行政执法业务,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统计行政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姑息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鄂州市统计局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在接到统计投诉十五内对投诉人作出答复和是否立案的决定。
统计行政执法举报电话:3830226
电子信箱:ezfgk_hb@stats.gov.cn
通信地址:鄂州市统计局统计法规检查与调研科
邮政编码:436000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统计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管理机关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岗位,落实到人,实行考核,监督、奖惩等措施,对违法作为和消极不作为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统计管理机关建立现代行政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健全重大违法案件的听证制度和内部会审制度,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防止错案产生。
第三条 统计管理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才应追究责任。
第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有下情形之一者,应该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1、无证或没有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违规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
2、借检查之名对基层单位征收费用或进行摊派的;
3、违法实施罚款,吊销企业或个体户营业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
4、违法罚款给企业、事业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行为;
5、违反统计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6、违反国家、省统计局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统计行政错案或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赔偿金的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违反统计行政执法管理规定,造成统计行政错案或过错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省统计局关于违反统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统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统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从重或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统计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监督机制与自我约束机制,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扩大办事的透明度,减少工作失误,确保统计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对统计违法案件实行会审制度。
一、会审形式:统计违法案件的会审分为一般性违法案件会审与重大违法案件的会审。
二、会审原则:统计违法案件的会审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既重实体法又重程序法。
三、会审办法:
1、一般性统计违法案件的会审:
由局法规科召集有关科室进行会审,一般半月一次,可随机会审。也可由法规科内部会审实施, 局法规检查与调研科向分管副局长通报会审情况或予以备案存档。
2、重大违法案件的会审:
由局长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涉及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可实行专题会议会审,也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审。
四、会审内容:
l、一般性违法案件会审:凡未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统计违法案件;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统计违法案件;一般性统计上访案件。
2、重大违法案件会审:
主要内容包括: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案件;涉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或上访案件。
五、会审准备、组织:
主要由法规科牵头作好会审的组织准备工作。整理准备好资料、拟写好专题的汇报材料,并将审查的内容在会审前五天分送到参加会议人员。一般性违法案件由案件提供单位或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准备好相关资料,会审前三天通知有关人员。
六、要做好会审的原始记录,局法规科每年将原始记录进行存档。案件的会审一般可与案件讨论相结合进行。
七、会审工作完毕后,按照日常的办事程序,整理好文件资料,该依法逐级报批的逐级报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
统计行政执法个案负责制
一,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办案责任,充分词动全体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市统计局决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实行个案负责制。
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傲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规检查与调研科应当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经科内集体初审后,报送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四、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法规检查与调研科应当及时指派一名承办人:承办人全程负责该案从立案调查到处理结案的相关工作,并独立承担案件查处责任。
五、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统计执法证件。
六、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提交《调查笔录》,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呈报表》,交法规检查与调研科科务会审议。
七、经审议的统计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承办人应当及时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统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承办人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统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承办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统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十、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三日内,应当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结案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十一、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十二、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应当经常向科长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当于承办人办案不力,造成案件60日内不能结案的,科长或局领导视情形可另行指派承办人。
十三、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承办人负责联系和参加当事人同科的约谈工作,负责联系和参加同局相关科室协调工作。
十四、科室应当在每月末报送当月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度与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并提出督办意见。
十五、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十六、局在实施个案负责制的同时,严格执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七、局对个案负责制实行年度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制另行制定。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
考 评 办 法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真正做到依法、依程序办案,优质高效地查处落实各类统计违法案件,表彰先进、惩戒过错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实行个案负责制,即每一件统计违法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组织讨论、定性、作出并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到结案整理资料,存档等全部办案工作都由专人负责,其他同志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局每年评选个案负责先进个人,先进个人指标控制在年度结案总教的10%以内,个案负责先进个人所负责处理的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案卷资料必须齐全、整洁、规范;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性准确:
4、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5、处罚决定落实迅速,真正做到了优质高效。
三、局对个案负责先进个人进行年度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个案负责人年终评先进资格,因为人为过失, 出现错案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个人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按其中的5%—10%承担经济责任。
(一)案卷资料不齐、不整洁、不规范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定性不准确,造成错案的;
(四)未履行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作出撤销判的;
(五)其它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错案的。
五、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考评情况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密切挂钩。
鄂州市统计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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