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日期:2020-08-05
 

 

单位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类型

 

适用

条件

 

裁量处罚标准

违法

条款

处罚

条款

 

 

市统计局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

 

统计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七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

 

 

 

 

 

 

 

 

统计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主要价值量指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比例在10%及以上、不足20%,且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违法比例在10%及以上、不足20%,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比例在20%及以上、不足30%,且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比例在20%及以上、不足30%,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比例在30%及以上、不足60%,且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六)违法比例在30%及以上、不足60%,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违法比例在30%及以上、不足60%,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八)违法比例在30%及以上、不足60%,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九)违法比例在60%及以上、不足90%,且违法数额不足5亿元;或者违法比例在90%及以上,且违法数额不足1亿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十)违法比例在60%及以上、不足90%,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及以上、不足10亿元;或者违法比例在90%及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及以上、不足5亿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十一)违法比例在60%及以上、不足90%,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或者违法比例在90%及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亿元及以上、不足10亿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十二)违法比例在60%及以上、不足90%,且违法数额在50亿元及以上;或者违法比例在90%及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指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法比例在10%及以上、不足20%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比例在20%及以上、不足30%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30%及以上、不足60%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60%及以上、不足90%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及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比例在10%及以上、不足30%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比例在30%及以上、不足60%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比例在60%及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两年内首次发生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不足3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两年内首次发生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为30%及以上、不足6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两年内首次发生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为60%及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两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处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

 

 

统计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处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

 

 

统计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重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重影响,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处罚《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

 

 

 

 

统计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5 鄂ICP备05017375号-1
主办:湖北省鄂州市统计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街道寿昌大道45号
邮政编码 :436000 电话:027-60830197 E-mail:ezstjj@ezhou.gov.cn
联系人:刘华良 联系电话:027-60830226 点击总量: